(2015)天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天镇县桦炜农牧扶贫专业合作社与吴云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天镇县桦炜农牧扶贫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金亮,住所地山西省天镇县。被告吴云兵,男,1973年8月出生,现住山西省天镇县。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10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云兵在天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河堡信用社22000元存款的冻结。审判长 李如芬审判员 韩素清审判员 焦晓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海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