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东风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东风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第00500号罪犯孙东风。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9年12月23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东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非法集资的121.96万元,应予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本院以(2012)徐州执字第145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9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东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违规受到警告处分一次,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东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1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孙东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因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违规受到警告处分一次,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孙东风的刑期减去��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