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行审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礼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礼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审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被申请执行人冯礼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赤计生征字(2014)第502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以上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不合法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苍赤计生征字(2014)第502号行政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沈海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