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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东执字第00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丰金平与周海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335-2号申请执行人丰金平,农民。被执行人周海波,农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丰金平与被执行人周海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亭东商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周海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丰金平劳动报酬款人民币3194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周海波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3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