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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何积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积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330号罪犯何积郎,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了(2012)永中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积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已交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何积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积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得分87.3分。没有违规记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积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积郎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