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贺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何启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048号起诉人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周迪永,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婷,女,回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015年4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被起诉人何启宁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违约金120713.30元。本院向起诉人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婷发出缴款通知书,限起诉人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23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但起诉人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行为违反了受理案件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保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附本案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