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杜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司振合与王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振合,王洪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杜民初字第27号原告司振合。被告王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振合与被告王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振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振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振合撤回对被告王洪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司振合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