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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信宗刚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信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307号罪犯信宗刚,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于二OO一年八月三日作出(2001)莲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信宗刚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1年9月10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OO五年九月九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二OO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金性刑罚,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信宗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有考核分60.2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该犯系累犯,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信宗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二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1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张明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