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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与黄自平、金爱芳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黄自平,金爱芳,安陆市双枪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解放大道1号。负责人罗勇,该行行长。被告黄自平。被告金爱芳。被告安陆市双枪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溳东路。法定代表人黄自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诉被告黄自平、金爱芳、安陆市双枪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黄自平、金爱芳、安陆市双枪制衣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自平、金爱芳、安陆市双枪制衣有限公司人民币700万元价值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杨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