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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旺与李土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土寿,李旺,李旺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土寿。现在阳江监狱服刑。法定代理人李亚国。法定代理人陈志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旺。系被害人李嘉杰的父亲。被上诉人李旺娣(原审原告)。系被害人李嘉杰的母亲。上诉人李土寿因与被上诉人李旺、李旺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18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书》,请求免交案件受理费。经查,上诉人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关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条件,故本院不同意其申请;另外。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386元,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在《预交诉讼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5386元。由于上诉人没有依法履行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定义务,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土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金信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谭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