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执恢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海诉姜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姜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恢字第12—1号申请人王海,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被执行人姜璐,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家庭共同财产即存款300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小孩抚养费5800元。经查,被执行人姜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剑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王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昭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