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民委员会、山东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部分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民委员会,山东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155号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王来水,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朝阳,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刘皋,男,生于1977年9月17日,汉族,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李景德,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善江,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吴金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民委员会、山东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撤回对被告山东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撤回对被告山东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赵 娜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兴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