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恢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荣晓东与被执行人马锋、马玉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晓东,马锋,马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恢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荣晓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马锋,男,回族。被执行人马玉兰,女,回族。本院在执行荣晓东与马锋、马玉兰借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2010)莲执字第99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0年5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马玉兰名下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付28号的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1100110002Ⅰ-5-6-10403-1。现因被执行人马锋、马玉兰已将(2010)莲民三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荣晓东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玉兰名下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付28号房产的查封,房屋产权证号为:1100110002Ⅰ-5-6-10403-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