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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恢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荣晓东与被执行人马锋、马玉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晓东,马锋,马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恢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荣晓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马锋,男,回族。被执行人马玉兰,女,回族。本院在执行荣晓东与马锋、马玉兰借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2010)莲执字第99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0年5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马玉兰名下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付28号的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1100110002Ⅰ-5-6-10403-1。现因被执行人马锋、马玉兰已将(2010)莲民三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荣晓东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玉兰名下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付28号房产的查封,房屋产权证号为:1100110002Ⅰ-5-6-10403-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