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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陆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