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樊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福荣,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季春,女,系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韩富先,系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樊武,男,生于1973年3月20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樊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邵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