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巍山县。被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申请执行人某某保险公司。地址弥渡县。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王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4月30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佳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