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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与响水县远通轴承座制造有限公司、戚立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响水县远通轴承座制造有限公司,戚立基,王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30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被执行人响水县远通轴承座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戚立基。被执行人王香珍。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诉被告响水县远通轴承座制造有限公司、戚立基、王香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盐商初字第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县远通轴承座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借款3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戚立基、王香珍对被告响水县远通轴承座制造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响水县远通轴承座制造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查封,但要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可暂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中,短期内无法全部处置完毕,本案可暂予终结执行,待财产处置完毕后,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