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龙门皮箱有限公司与柏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龙门皮箱有限公司,柏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380-1号原告:东莞龙门皮箱有限公司。住东莞市虎门镇北栅社区东坊金钱地。组织机构代码为79466824-7。法定代表人:罗庆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泽培,公司人事主任。委托代理人:曾海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慧,女,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景市。委托代理人:于慧影,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震列,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龙门皮箱有限公司诉被告柏慧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车燕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奕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