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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洪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洪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岷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丙。委托代理人田某甲。被告人洪某乙,曾用名洪某丙。2013年4月26日因辱骂邻居洪某丁及家人,并乱扔石头打人,被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5)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甲、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以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甲、田某甲、被告人洪某乙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乙、田某丙经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2月26日12时许,洪某甲骑摩托车带唐某某和洪某戊到巷道口洪某乙家墙外时,被告人洪某乙站在墙上将一块石头扔下来,砸在洪某甲的右肩上了,后洪某乙站在房上扔石头,将洪某戊(丈夫田某甲、父亲洪某丁)家棚子上石棉瓦等打烂,经鉴定:价值为235元。2、2012年12月2日下午5点多,田某甲骑摩托车到自家巷道口时,遭到被告人洪某乙持铁锨和石头追打,田某甲便持刀将洪某乙戳伤,洪某乙持铁锨将田某甲的摩托车砸毁。经鉴定:洪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摩托车价值4182元。2013年2月16日,田某甲、洪某乙均被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3、2013年1月18日上午8点左右,被告人洪某乙无辜谩骂洪某丁(田某甲的丈人)家,并持石头砸毁田某甲、洪某甲、洪某己家房屋上的瓦、太阳能等物,经鉴定:价值为379元。4、2013年4月1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洪某乙站在自家房顶上骂洪某丁及家人,并用石头进行殴打。2013年4月26日,洪某乙被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4月至11月洪某乙多次砸毁洪某丁和洪某甲两家的财物,经鉴定:价值580元。5、2013年5月,被告人洪某乙在自家园子靠洪某甲家墙根处挖坑,后在该坑内放水,2014年8月21日洪某甲家砖墙倒塌。经鉴定:价值5104元。6、2013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洪某乙站在自家房顶上谩骂田某甲家,并扔石头将巷道里行走的田某甲家亲戚田某乙脸部打伤、田某丙头部打伤。经鉴定:田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田某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路道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杨某某、洪某庚、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乙、田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洪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乙无视国法,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多次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甲、田某甲、田某丙、田某乙诉称,2012年12月2日、2013年1月9日等,被告人洪某乙多次无故寻衅滋事,砸毁财物并殴打他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甲、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各项经济损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甲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洪某乙赔偿其被偷走的石块价值;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洪某乙赔偿其精神损失。被告人洪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承认,辩称自己没有殴打他人和毁坏他人财物,对民事部分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洪某乙将洪某戊(丈夫田某甲、父亲洪某丁)家棚子上石棉瓦等打烂,经鉴定:价值为235元。2012年12月2日下午5点多,田某甲骑摩托车到自家巷道口时,遭到被告人洪某乙持铁锨和石头追打,田某甲便持刀将洪某乙戳伤,洪某乙持铁锨将田某甲的摩托车砸毁。经鉴定:洪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摩托车价值4182元。2013年1月18日上午8点左右,被告人洪某乙持石头砸毁田某甲、洪某甲、洪某己家房屋上的瓦、太阳能等物,经鉴定:价值为379元。2013年4月1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洪某乙站在自家房顶上辱骂洪某丁及家人,并用石头进行殴打。2013年4月26日,洪某乙被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4月至11月洪某乙多次砸毁洪某丁和洪某甲两家的财物,经鉴定:价值580元。2013年5月,被告人洪某乙在自家园子靠洪某甲家墙根处挖坑,后在该坑内放水,2014年8月21日洪某甲家砖墙倒塌。经鉴定:价值5104元。2013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洪某乙站在自家房顶上扔石头将巷道里行走的田某乙脸部打伤、田某丙头部打伤。经鉴定:田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田某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田某丙受伤后在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共6天,花去医疗等费用2504.34元。岷县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头皮裂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不适随诊。花去鉴定费150元。田某乙受伤后在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共10天,花去医疗等费用4119.59元。岷县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鼻骨骨折、面部皮肤裂伤。出院医嘱:继续服药治疗,不适随诊。花去鉴定费2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洪某乙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洪某乙出生年月等基本身份。2、路道调解协议两份,证实洪某乙、洪某辛、洪某甲等几家人因道路问题于2003年10月和2006年4月调解过两次。3、岷县十里镇山底下村证明,证实洪某乙家三个儿子均外出打工,家中只有一个弱智残疾女儿。4、洪某乙名字的笔误情况说明。5、证人马某某证言,2013年11月15日晚上7点多她干活回家,看见巷子里有血迹呢,她听说是田某甲家的亲戚被打着住院了。洪某乙平时爱骂洪某丁和洪某壬两家,有时候还给人家家里乱扔石头,骂的话比较难听,洪某乙今年骂洪某丁和洪某壬两家的次数多了,隔三差五就骂开了。6、证人田某丁证言,2013年11月14日,他和堂弟田某丙来给田某甲家帮忙修房子,第二天他堂弟田某乙也赶过来帮忙,晚上8点左右,他们在洪某甲家吃罢晚饭,回田某甲老屋休息,快到家时有人从一座平房顶上向下打石头,把田某丙和田某乙打下了,他看见田某丙头上右侧被打破了,巷道里淌了好多血,田某乙鼻子上被打烂了,淌血着呢,两个眼窝打青了。7、证人洪某丁的证言,2012年2月26日12时许,他侄子洪某甲骑摩托车带着媳妇唐某某和他女儿洪某戊,行至巷子入口时,洪某乙用一石头砸过来,洪某甲躲过了,洪某乙又用石头将他家房上的石棉瓦砸烂,他就报案了。2012年12月22日下午17时左右,他在家听见外面吵架,出去见田某甲手里拿着一把20CM长的刀子,洪某乙拿下一把圆锨,胳膊上有血呢,他家的摩托车烂着呢,田某甲和洪某乙对骂着呢,洪某乙又要用铁锨追打田某甲,田某甲跑到家里,洪某乙就把他们摩托车砸了。后面洪某乙还多次就用石头将他家房屋瓦砸烂了,石头扔了一院子,砸完后又砸洪某甲家房屋。2013年11月15日晚20时多,田某丙和田某乙给他家帮忙干完活,回家走到洪某乙家房背后时,洪某乙正在自家房顶上等着呢,看见他们进来了就骂着用石头打过来了,把田某丙头上一石头打烂了,一石头把田某乙的鼻梁打烂了。8、证人洪某戊证言,2012年2月26日12时许,洪某甲骑摩托车带唐某某和她到巷道口,在洪某乙家墙外时,洪某乙站在墙上将一块石头扔下来,砸在洪某甲的右肩上了,当时他们都下摩托车,洪某甲在家中取了一根木棍去找洪某乙,洪某乙从家中取了一把杀猪刀,手里拿着五尺棍,他俩对峙着相互没有打,后面洪某乙就站在房上向他家扔石头,扔到他家棚子上将石棉瓦打烂了。2013年1月18日早上7时50分许,洪某乙在外面骂他爷名字,又往他家房上扔石头,他出去后洪某甲也出来了,洪某乙和儿子洪某癸边往里走边扔石头,洪某甲拾了个石头扔在洪某乙家旧房上了,他从门缝里看见洪某癸拿下一根棍就把自家旧房上的滴水瓦全部打破了,他们几个就出去站在洪某己家大门前,洪某乙就拿下镢头把洪某甲家房后的一根PVC管砸破了,还往房上扔石头,洪某乙扔过来的石头打到洪某己家大门和大门房上了,后被吕某某把洪某乙劝走了。2013年11月15日晚8点多,他女儿说洪某乙又打着呢,把田某丙的头打烂了,把田某乙的鼻梁打烂了。9、证人刘某某证言,2012年2月26日,她骑摩托车到巷道里进去时,洪某乙在他家房子上拿着石头,后来洪某乙又从房子上下来,到大门上拿下石头打洪某戊,把洪某戊胳膊上一石头打伤了。洪某乙今年春天在靠洪某甲家院墙挖了一条深沟并在沟里放水,后来把洪某甲家的院墙泡倒了。10、证人陈某某证言,我听说过洪某乙与田某甲打架的事情,洪某乙这个人平时疯疯颠颠,在村里影响不好。11、证人洪某己证言,2013年1月18日,他兄弟洪某庚打电话说早上听见他家门口有人打架,最后听见他家大门上的太阳能响了,是因为洪某甲和洪某乙两家打架,洪某乙扔石头向他家大门口打洪某甲,没防住把他家的太阳能热水管砸烂了。12、证人唐某某证言,2013年4月26日早上10点,洪某乙在她家墙外掏石头,边掏石头边骂人,然后就把烂尿盆和烂碗扔到她家,她就打110报案了。2014年4月24日晚上洪某乙还把她脊背里一石头。13、证人杨某某证言,洪某乙跟他是同一村的人,2014年8月份,他到地里干活,路过洪某甲家时,他看见洪某甲家的院墙倒在洪某乙家菜园子里。洪某乙这几年跟洪某丁、洪某壬、洪某某都打过两、三次架。14、证人洪某庚证言,洪某乙在靠自己家菜园紧靠洪某甲家院墙底下挖了一条深沟,他们到地里干活时都能看到。后来洪某乙又在挖下的沟内灌水。今年8月份,洪某甲家的墙就被泡倒塌了,倒在洪某乙家菜园子里。15、证人吴某某证言,三年前,他当时跟洪某辛、洪某乙两家关系都好,洪某乙央他向洪某辛要四千元钱,理由是洪某辛走的道占了洪某乙的地方,他想把两家的关系和好一下,参与调解此事,洪某辛答应给两千元,洪某乙不成,后来洪某辛也没给洪某乙钱。这几年,洪某乙经常在自己家房子上辱骂洪某甲、洪某丁、洪某壬等几人。16、证人齐某某证言,他是洪某乙家跟洪某壬、洪某丁三家的娃姑父,三、四年前洪某丁家在冬天的时候要拉粪,洪某乙就在路口放下石头不让拉,他就把石头挪了,当时洪某乙就骂着呢,手里拿着镢头,他劝了洪某乙,洪某乙就回家了,当天下午他跟吴某某就到洪某乙家给他们调解,洪某乙说是洪某壬、洪某丁等几家人走的路是他们家的路,就要四千元,但那路是一条老路,他十几岁时那里就是那条路,山底下村的都知道,他就过来给走路的几家说了那几家说不给钱。17、被害人田某甲陈述,2013年11月15日,在洪某乙家新房跟前,早就站在房顶上的洪某乙就扔石头打他,他就折回往巷子外跑,洪某乙还继续用石头打他,他弟弟田某乙和他哥哥田某丙没注意,就都被打下了,他媳妇洪某戊打电话报警时胳膊上也被打了一下,他弟弟田某乙被打到鼻梁上了,当时流血不止,他哥哥田某丙被打到头上了,也打破了。洪某乙隔几天就给他和洪某甲家找事、闹事、向家里扔石头、骂人。18、被害人田某丙陈述,2014年11月15日,他被田某甲的邻居在房顶上一石头,打到头部右侧,他用手一摸血就流下来了,他就赶快走到田某甲家,到家他见田某乙眉毛中间鼻梁上也被打了一石头,满脸都是血。19、被害人洪某壬陈述,2012年12月2日17时许,他看见在洪某某某大门上田某甲手里拿着一把刀子,洪某乙拿着一把铁锨左胳膊流血着呢,并且两个一个还要打另一个呢,洪某某某劝着呢,后田某甲招架不住就从巷道里跑进来了,洪某乙拿铁锨追进来,后用石头打他和田某甲,他就给儿子洪某甲打电话,这时洪某乙用铁锨把田某甲的摩托车砸烂了。洪某乙的伤是和田某甲打架时被刀子戳的。洪某乙经常骂他和洪某丁家(田某甲岳父)不让在巷道里走。2013年1月17日晚,洪某乙骂他和洪某丁家父亲的名字,洪某丁还了一句就把洪某丁家的房屋瓦砸了,他和儿子洪某甲准备出去看一下,洪某乙就打他们,并用石头砸他们家房屋上的瓦,在打他们的过程中将洪某己家的太阳能及大门也砸了。20、被害人洪某甲陈述,其中一次他听见洪某乙骂他爷的名字,他出去还骂了几句,洪某丁家人还骂了几句,他们到洪某己家大门上时,洪某乙又骂并扔的石头把洪某己家大门房上放的太阳能管子砸破了,他们互相对骂着并扔石头打了一阵子,洪某乙拿了一把铁锨把他家房上的PVC管子砸破了。洪某丁家房上和院子里的石头是洪某乙扔下的。2012年2月26日12时许,他骑摩托车带唐某某、洪某戊到洪某乙家墙外时,洪某乙站在墙上将一块石头扔下来,砸在他的肩上了,当时摩托车翻在地上,他就急忙下车在家中取了一根木棍去找洪某乙,洪某乙从家中取了一把杀猪刀,手里拿着五尺棍,他俩对峙着相互没有打,洪某乙就站在房上向他家扔石头,扔到他家棚子上将石棉瓦打烂了,骂着下流的话,他就打110报案了。21、被害人田某甲陈述,他家在洪某乙家巷道里面,洪某乙说巷道是自家的,不让他们里面的两家人走路,经常吵架,村委会调解过两次,每次洪某乙都同意,但过后就反悔了,经常堵在路上骂他和洪某甲两家,不让走路。12月2日他骑摩托车回家,走到巷道口时大约下午5点多,洪某乙手拿一把铁锨在巷道口站着,并用石头打他,他就躲过了,洪某乙又拿铁锨追了他约10多米,用铁锨打他,他就用左手抓住铁锨,右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洪某乙的左胳膊和左腿各戳了一刀,就被邻居们拉开了,洪某乙被人拉回家后又提了铁锨出来把他的摩托车砸了,后派出所的来了,他就把洪某乙拉到卫生院包扎了,花了85元医药费。22、被告人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田某甲把他戳了几刀子,他把田某甲的摩托车砸了,当时派出所调解未成,让他到法院起诉,他也没有去起诉,而且洪某甲和田某甲家的巷道占了他的地方,对他也没进行经济补偿,为此他很生气,就骂那两家,派出所来把他劝了很多次了。有时他骂那两家没反应,他就站在他家的房上给那两家扔石头。2013年11月14日晚上,他气的受不了,就搭梯子到房上骂那两家人,他骂了几声,洪某丁的女婿田某甲、田某甲娘家的两个男的,洪某甲等人就把他在他家房子下面包围了,并用石头打他,他也就站在房上用石头打那些人,但相互都没有打到身上,田某甲跑过来把他搭在房上的梯子推倒了。不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把双方劝散后把梯子扶起他就回家了。11月15日7点多,他觉得田某甲娘家人参与他们的事情很不应该,他就搭梯子上房叫骂了几声,田某甲、田某甲娘家的两个男的,洪某甲等人又把他在他房子下面围住了,田某甲娘家的其中一个男的来抬他搭在房子上的梯子,他就砸了一石头,石头好像砸在头上了,田某甲和另外一个他娘家的人用石头扔着打他,他就朝那些人打石头,把田某甲娘家一个男的一石头,打在头上还是脸上他不清楚。2013年4月26日早上9点多,他在他家厕所里掏粪,看见洪某甲家靠他家新砌的墙占了他家的地方,他就开始骂洪某甲家,还把洪某甲家扔到他家房背后的两个烂碗给扔到洪某甲家大门口了。他给洪某甲家砌的砖墙墙根跟前挖渠道,并用水泵抽水放水是因为洪某甲的墙占了他的地方,而且给田某甲帮忙整他。23、甘肃省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3)6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田某乙的损伤为轻伤。24、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说明,证实(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3)616号文书中被鉴定人田某乙鼻骨骨折应为粉碎性骨折。25、甘肃省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3)6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田某丙的损伤为轻微伤。26、甘肃省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3)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洪某乙损伤为轻微伤。27、岷县价格认证中心岷价认发(2012)378号鉴定书,证实2012年2月26日洪某乙砸毁田某甲家的房屋瓦片等物品的价值为235元。28、岷县价格认证中心岷价认发(2012)377号鉴定书,证实2012年12月2日洪某乙砸毁田某甲的摩托车价值4182元。29、岷县价格认证中心岷价认发(2013)2号鉴定书,证实2013年1月18日洪某乙砸毁洪某丁(田某甲)、洪某甲、洪某己家财物的价值269元。30、岷县价格认证中心岷价认发(2013)58号鉴定书,证实2013年4月至11月洪某乙砸毁洪某丁和洪某甲两家的财物的价值580元。31、岷县价格认证中心岷价认发(2014)57号鉴定书,证实洪某甲家院墙被损坏价值为5104元。32、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洪某乙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情况。3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洪某乙损坏他人财物的情况。34、田某乙、田某丙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清单、出院证明、鉴定费发票,证实田某乙、田某丙住院及支出医疗等费用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乙因邻里琐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多次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洪某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但应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标准合理计算。该案的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甲在庭审中提出自己倒塌的石墙用的石块被洪某乙据为己有,要求洪某乙予以赔偿的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二、由被告人洪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甲院墙损失5104元的80%,即4083.2元;田某甲摩托车等损失4417元的80%,即3533.6元;田某甲、洪某甲房屋损失849元的80%,即679.2元;田某丙医疗等费用共计3680.34元的80%,即2944.3元;田某乙医疗等费用共计6029.59元的80%,即4823.7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全毅审 判 员  党振兴代理审判员  金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亚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