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波与广州黄美靖贸易有限公司、鸿福行保健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广州黄美靖贸易有限公司,鸿福行保健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30号原告:张波。被告:广州黄美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桃园中路281号之一房。法定代表人:黄美靖。被告:鸿福行保健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三社区金奥科技园一栋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关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广州黄美靖贸易有限公司、鸿福行保健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