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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委托代理人严国海,绵阳市游仙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奉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玉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