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紫烨彩钢工贸有限公司、沈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274号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通达路。法定代表人刘允华,董事长。被告乌鲁木齐市紫烨彩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通社区西城街655号。被告沈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紫烨彩钢工贸有限公司、沈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0元,由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