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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褚万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褚万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405号罪犯褚万驰,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0日作出(2000)镇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万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褚万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6日、2008年12月30日、2011年9月22日、2013年8月1日作出(2005)、(2008)、(2011)、(2013)宁刑执字第8014号、第9856号、第6200号、第51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褚万驰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褚万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褚万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褚万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予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褚万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