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蒋红霞与莫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霞,莫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商初字第131号原告:蒋红霞。被告:莫忠强。原告为与被告莫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3万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莫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归还原告蒋红霞借款本金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莫忠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