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泽标与吴小月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标,吴小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刘泽标。被执行人吴小月。申请执行人刘泽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向刘泽标支付100,59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1,40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小月的银行存款101,9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