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张晓林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262号罪犯张晓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8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5日作出(2008)太刑初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2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6月29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3475号、第18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晓林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张晓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张晓林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其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警告、管控处分各一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晓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且未履行财产刑,又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警告、管控处分,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