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付惠、许强与成都三青丰林家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胡付惠,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胡成伟,彭州市濛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强,男,199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胡成伟,彭州市濛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三青丰林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211181,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罗远友,职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付惠、许强与被告成都三青丰林家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付惠、许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付惠、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胡付惠、许强负担。审判员 叶尚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普发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