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朱宇驰与向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宇驰,向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朱宇驰,男。法定代理人王飞燕,女。法定代理人朱洪波,男。被告向荣,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负责人姜晓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宇驰与被告向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宇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宇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宇驰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