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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未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霞、钟逸萌与长沙县干杉镇大岭村盛家冲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钟逸萌,长沙县干杉镇大岭村盛家冲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县民未初字第14号原告刘霞,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钟逸萌,男,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霞,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宗逸,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洋,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县干杉镇大岭村盛家冲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干杉镇盛家冲组。组长曹建雄。委托代理人刘佳,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建国,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霞、钟逸萌与被告长沙县干杉镇大岭村盛家冲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盛家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霞、钟逸萌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征地补偿费、集体设施补偿费、杆线迁移费等共计6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盛家冲组答辩要点:两原告无权主张额外的补偿款份额及独生子女优惠份额。查明的事实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原告刘霞一直系盛家冲组组员,常住农业户口。2003年8月21日,刘霞与湘阴县的钟景范登记结婚,婚后仍将户口留在盛家冲组。原告钟逸萌出生后随母刘霞将户口登记在盛家冲组。钟逸萌系独生子女,长沙县干杉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于2008年4月30日向刘霞和钟景范颁发了独生子女证。2、2014年4月被告盛家冲组因征收获得土地补偿费、集体设施补偿费、杆线迁移费等共计420余万元。3、上述征收款被告盛家冲组已按37000元/人进行了分配;另,领取独生证的家庭,已享受了25900元的独生子女优惠份额。4、原告刘霞分得37000元/人中的70%即25900元,少分11100元;原告钟逸萌分得37000元/人中的30%即11100元,少分25900元;刘霞未享受25900元的独生子女优惠份额。二、各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1、原告刘霞是否应当再分30%的份额。原告刘霞主张其婚后并未迁出户口,应当按照村民同等待遇参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被告盛家冲主张虽然刘霞并未迁出户口,但其自2003年结婚后,被告盛家冲组已收回原告刘霞承包的责任田,原告刘霞并未在被告村组生产、生活,故原告刘霞无权要求按照村民同等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本院认为,公民有自由迁徙的权利,非依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公民迁徙。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宜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流转收益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流转收益。本案中,原告刘霞一直系盛家冲组组员并具有盛家冲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婚后并未丧失该组成员资格,即使如被告盛家冲组所述,已收回其承包的责任田,但并不能据此否认原告刘霞已丧失该组成员资格。被告未提供原告刘霞成为其他经济组织成员或享有其他生活保障的证据,故原告刘霞应享有与盛家冲组其它组民同等分配土地补偿费、集体设施补偿费、杆线迁移费的权利。2、原告钟逸萌是否应当再分70%的份额。原告钟逸萌主张其因出生落户被告盛家冲组,成为该组组员,应当按照村民同等待遇参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被告主张原告钟逸萌落户前,其母刘霞已明确表示原告钟逸萌落户后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征收分配,故原告钟逸萌无权要求按照村民同等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与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落户,也可随母落户。在农村落户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本案中,原告钟逸萌因出生亦随母落户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未提供原告钟逸萌成为其他经济组织成员或享有其他生活保障的证据,故原告钟逸萌应享有与盛家冲组其它组民同等分配土地补偿费、集体设施补偿费、杆线迁移费的权利。另,即使原告刘霞作为原告钟逸萌的法定监护人,明确表示原告钟逸萌落户后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征收分配,因监护人不能作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权利处置行为,故即使原告钟逸萌法定代理人刘霞代为放弃享受征收分配的权利,该放弃行为的效力也不及于原告钟逸萌。另,领取独生证的家庭,已享受25900元的独生子女优惠份额。原告钟逸萌作为独生子女,长沙县干杉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已向其父母颁发了独生子女证,故原告李霞应享有与盛家冲组其他领取独生证的家庭同等权利,享受25900元的独生子女优惠份额。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盛家冲组就土地费、独生子女优惠等费用未按其他组民的同等份额分配给两原告,侵害了两原告的权利,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两原告提出要求与其他组民享有同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参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县干杉镇大岭村盛家冲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原告刘霞征收补偿款11100元。二、限被告长沙县干杉镇大岭村盛家冲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原告钟逸萌征收补偿款25900元。三、限被告长沙县干杉镇大岭村盛家冲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原告刘霞独生子女优惠款2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元,由被告长沙县干杉镇大岭村盛家冲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扬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适用前述规定。妇女与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落户,也可以随母落户。在农村落户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