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峰与季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峰,季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卢峰。被告季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峰与被告季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卢峰负担。审 判 长 王锦辉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人民陪审员 黄 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骆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