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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峰与季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峰,季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卢峰。被告季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峰与被告季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卢峰负担。审 判 长  王锦辉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人民陪审员  黄 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骆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