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唐绍清申请执行何江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绍清,何江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唐绍清,男,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何江能,男,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唐绍清与被执行人何江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沿滩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何江能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其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唐绍清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款41685.8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何江能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沿滩执字第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泽兵审 判 员 曾 梅代理审判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学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