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曹玉娥与益阳市圣地卡罗中西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娥,益阳市圣地卡罗中西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曹玉娥被执行人益阳市圣地卡罗中西餐厅代表人李小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玉娥与���执行人益阳市圣地卡罗中西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益阳市圣地卡罗中西餐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曹玉娥与被执行人益阳市圣地卡罗中西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