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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新与被执行人王建刚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王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女。被执行人王建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与被执行人王建刚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