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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少磊与缴立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磊,缴立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吴少磊。委托代理人李文娟,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缴立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磊诉被告缴立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少磊已其事故后受伤治疗未终结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少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洪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