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张志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张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张志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志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志勇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159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敏健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