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军与夏章余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夏章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56-2号申请人张军,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夏章余,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夏章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夏章余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兴文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