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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句晓霞与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赵志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晓霞,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赵志磊,刘晓燕,衡水市伸财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句晓霞。被告: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半壁店村。法定代表人:赵志磊,董事长。被告:赵志磊。被告:刘晓燕,系赵志磊之妻。被告:衡水市伸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桃城区和平西路1986号天元怡水花园1-2层1884号门店。法定代表人:夏双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句晓霞诉被告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赵志磊、刘晓燕、衡水市伸财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赵志磊、刘晓燕、衡水市伸财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句晓霞向本院提供的用于诉讼保全担保的案外人李铁民所有的冀T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