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邹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4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定,于2015年4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小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刘小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中午,被告人邹某的女朋友刘某与刘某的堂弟刘某喜在桃江县石牛江镇中学与同学打篮球,刘某喜的同学胡某彬讲话侮辱了刘某。后刘某将这件事情告诉了被告人邹某,被告人邹某提出要找胡某彬帮刘某出气。2015年2月6日14日许,胡某彬、刘某喜、胡某军等一行十余人在桃江通通大酒店KTV唱歌���邹某邀集了鲁某民、陈某伟、鲁某亚、鲁某知等人到通通大酒店报复胡某彬,被告人邹某等人打了胡某彬背部几下。后胡某彬邀集同学帮忙,胡某彬的同学李某宇、钟某从大世界KTV赶到现场,李某宇朝蹲在通通大酒店门口的被告人邹某的脸部踹了一脚,被告人邹某起身掏出裤子口袋里的匕首划了李某宇的颈部右侧一刀,被告人李某宇急忙逃跑,被告人邹某追上去持匕首连续向李某宇背部捅了三刀,便逃离现场回到家中,被害人李某宇伤重被人送至桃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宇颈部及双侧胸背部多处皮肤裂创、双侧血气胸并双侧肺组织压缩(压缩程度均在50%以上)、双下肺挫伤、创伤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邹某于2015年2月7日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李某宇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宇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李某宇的谅解。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刘某、刘某喜、胡某军、龚某、胡某彬、钟某、贺某达、张某华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宇的陈述、被告人邹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邹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认为,被告人邹某犯罪行为危害较大,平时表现较好,其再犯罪的风险较低,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对被告人邹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邹某认罪态度好,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可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小玲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刘小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俐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在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