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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冲与杨占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冲,杨占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137号原告王冲,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杨占俭,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王冲与被告杨占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0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天冰审 判 员  丁 威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金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