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冲与杨占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冲,杨占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137号原告王冲,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杨占俭,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王冲与被告杨占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0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天冰审 判 员 丁 威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金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