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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明永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明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287号罪犯张明永。2002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吴刑一初字第0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二十八万六千零九十五元,刑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于201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8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明永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明永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8分。2014年9月受到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月受到记奖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二十八万六千零九十五元未履行,该犯提供了某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明永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当地镇民政办公室出具书证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故本次减刑对财产刑的履行不作为考核依据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