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马秉嵘与龚子健、武汉市育才第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秉嵘,龚子健,武汉市育才第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739号原告马秉嵘。法定代理人马亮。委托代理人王嘉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子健。法定代理人龚远军。法定代理人吕素珍。委托代理人徐海琴(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庚(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育才第二小学,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一路20号。法定代表人徐宇珊,校长。委托代理人郭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秉嵘诉被告龚子健、武汉市育才第二小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秉嵘以各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秉嵘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子健、武汉市育才第二小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秉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500元由原告马秉嵘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忠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