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凡、谷强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高某,谷某,王某乙,高某乙,彭某,夏某,刘某,吕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0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职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某,职工。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谷某,职工。被告人谷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2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学生。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某乙,职工。被告人高某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彭某,学生。被告人彭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夏某,学生。被告人夏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某,职工。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吕某,学生。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谷某、王某乙、王某甲、高某乙、彭某、夏某、刘某、吕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01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谷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彭某犯寻衅���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暂扣于本院的赔偿款人民币15500元,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甲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甲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张刑初字第01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理华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张正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