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田建平与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平,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93号原告田建平,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聚,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平与被告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田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张志胜审 判 员 乔妍丽助理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屈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