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山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玲与被告焦冬冬、焦保军、董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玲,焦冬冬,焦保军,董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李艳玲,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被告焦冬冬,男,1991年5月8日出生。被告焦保军,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被告董继红,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玲与被告焦冬冬、焦保军、董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玲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董继红所有的豫F226**思域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继红所有的豫F226**思域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及抵押手续。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红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