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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娟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建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马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被执行人:马建国。本院在执行王丽娟与马建国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建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乌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达克西审判员  买彦军审判员  苏里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