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娟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建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马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被执行人:马建国。本院在执行王丽娟与马建国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建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乌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达克西审判员 买彦军审判员 苏里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