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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金雀山支行与庞洪斌、王连生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金雀山支行,庞洪斌,王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金雀山支行。被执行人庞洪斌,男。共有人高竹玲,女。被执行人王连生,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9)河商初字第207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共有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价值3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