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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符军林、王道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管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羿,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军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道振。上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符军林、王道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14)绩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430元,减半收取14715元,由上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学军审判员  马庆松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玉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