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许八士与林志杰、李文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八士,林志杰,李文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许八士,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吴金发,永春县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志杰,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文镇,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八士与被告林志杰、李文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八士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八士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八士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