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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楚晓丽、魏某等与晋盼举、禹州市鸿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晓丽,魏某,晋盼举,禹州市鸿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130-1号原告楚晓丽,女,汉族,生于1972年,住禹州市。原告魏某。被告晋盼举,男,汉族,生于1989年,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鸿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与建安大道交叉口银都国际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晓丽、魏某诉被告晋盼举、禹州市鸿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的楚要利所有的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或另行设定担保等。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继先审 判 员  王旭光人民陪审员  刘会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晓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