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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张某。被告邵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大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