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张某。被告邵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大川 来自: